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腾冲空港观光酒店有限责任公司环境违法案件(保环罚字〔2017〕3号)
发布日期:2017年03月02日 10:16  浏览:  作者:  来源:保山市环境保护局  打印正文

  

保 山 市 环 境 保 护 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保环罚字〔2017〕3号  

  

云南腾冲空港观光酒店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5227535917570  

法定代表人:尹进川 (法人授权)  

地址:腾冲市腾越镇观音塘社区河畔小区258号  

云南腾冲空港观光酒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你公司”)环境违法一案,经保山市环境保护局(以下简称“我局”)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7年1月22日,保山市环境保护局会同腾冲市环境保护局对你公司开展现场执法检查时发现,你公司应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环境保护部令第33号)规定,对原有4吨燃煤锅炉改造项目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但你公司未依法报批,也未取得环保部门行政许可决定的情况下,于2016年11月投资35万元进行改造,2016年12月14日投入运行,燃料变更为生物质。  

以上事实有2017年1月22日《保山市环境监察支队现场监察记录》、2017年1月22日《保山市环境监察支队调查询问笔录》、2017年1月22日《现场影像证明》(二份)和其他材料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之规定。  

我局于2017年2月16日以《保山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保环告字〔2017〕2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你公司于2017年2月23日前未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权利。  

以上事实,有《保山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保环告字〔2017〕2号)、《保山市环保局送达回证》(保环送〔2017〕4号)为证。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之规定。  

根据上述规定,责令你公司立即停止新建的生物质燃料锅炉运行,处以项目建设投资总额百分之三罚款,共计壹万零伍佰元(10500.00元)罚款。  

三、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限期改正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停止新建的生物质燃料锅炉运行。在取得环保部门同意后,方可依法恢复运行。  

(二)关于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之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出具的“云南省非税收入收款书”将罚款缴至“国家金库保山市中心金库”。  

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纳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依法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保山市人民政府或云南省环境保护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隆阳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保山市环境保护局
2017年2月28日  




主办:保山市环境保护局  运行管理:保山市电子政务办公室  电话:0875-2191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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